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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调整电价结构——发电企业减负 用户电价降低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2-04    人气:1888


 日前,财政部先后发布《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并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现行的《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同时废止。

    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向发电企业征收,目的在于支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例如支持钢铁、煤炭等行业转型升级及员工安置等。根据通知内容,该专项基金在全国范围内按照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和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具体征收标准各地区有所不同,由0.2分/千瓦时(广东)至1.68分/千瓦时(北京)不等,广西、云南、贵州、海南和西藏未被纳入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此项专项资金取消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将相应提高,有利于缓解煤电企业经营困难的现状。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原名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据了解,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1992年设立,征收标准由0.3分/千瓦时提升至0.4分/千瓦时,1996年2月1日起,三峡工程直接受益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十六个地区征收标准升至0.7分/千瓦时。2010年1月1日起,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取消,更名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并继续按原标准进行征收。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原先各项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及涉及水库移民的基金同步停止征收。《办法》称,该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业内人士指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均由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代征,两项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降低可以相应减轻电力用户电费负担,有利于提高工业企业发展活力。

5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调整电价结构,通过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适当降低脱硫脱硝电价等措施,减轻企业用电负担。”截至发稿前,上述专项资金与政府性基金调整办法已经发布,脱硫脱硝电价相关调整措施尚未出台。(来源: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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